反洗钱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一 李华波跨境洗钱案: “红色通缉令”2号
类型:贪污+跨境洗钱
时间:2010年—2015年
地点:中国江西、中国澳门;新加坡、泰国
金额:涉案金额9400万元

案情

2015年5月9日,潜逃新加坡四年的“红色通缉令”2号疑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检方证据显示,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波涉嫌利用管理该县农业、提供虚假对账单、基建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将9400余万元公款转至个人账户。李华波个人分得约7200万元,其中2900余万元被转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其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

2009年12月,他利用虚假身份申请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2011年1月6日,李华波及妻子徐爱红、女儿李媛和李津均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2011年2月,他潜逃海外。2月23日,最高检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请求对李华波、徐爱红发布红色通缉令。

2011年以来,我国分别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8次派出工作组赴新加坡开展执法合作。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指控李华波。2012年11月8日,中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将28组证明李华波在中国犯有贪污罪并将部分赃款转移到新加坡的证据材料一一呈交给法庭。2013年8月,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总检察署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李华波15个月监禁,同时判决将指控的18.2万新元赃款归还中国。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特别程序,为李华波案办理带来了重大“利好”。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及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2015年3月,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李华波将其所贪污公款中的2953万元转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华波夫妇名下的财产,以及李华波在新加坡用于“全球投资计划”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元,均系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李华波最终也选择了回国投案自首。

分析:巨额贪腐资金如何洗往境外?

李华波并非个人作案,和李华波一起洗钱的还有两个人:原财政局经建股副股长张庆华和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 他们通过亲属和朋友清洗贪腐所得,主要的洗钱手法如下:

第一、成立空壳公司,虚构事由接收和转移贪污赃款。 徐国堂(徐德堂之弟)提供其妻弟的身份证给徐德堂注册成立锦绣公司,该公司既无办公场所又无实际经营交易活动,账户资金来源1770万元全部为贪污的鄱阳县财政专项资金。徐国堂在明知该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涉及金融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徐德堂的要求,制作假采购材料合同,虚构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事由,开出48张现金或转账支票,将其中的1678万元或提出现金,或继续划转,最终归李华波、徐德堂等人占有。

第二、以本人和他人身份证件开立多个过渡账户。 徐德堂贷款客户受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指使,用其本人及借来的他人身份证在鄱阳县、南昌市、景德镇市等地信用社开立账户,专门用于为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转移贪污所得赃款,并收取了高额手续费。

第三、多级转账,频繁倒手。 徐国堂和胡文生受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指使,利用各种人际关系,通过锦绣公司、个人账户等银行账户进行多级转账,并运用银行转账、网银转账、ATM机自助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将非法所得化整为零。

第四、大量提取现金,隐匿资金去向。 2006 年10月31日 至2010年12月21日,徐国堂、胡文生通过他人采取分散、多地、分户、分行等方式大肆提取现金上千万元,故意隐匿资金去向,逃避监管,以供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挥霍。

第五、协助资金外逃。 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华波将贪污得来的1000多万交由胡文生转账,胡文生按照李华波提供的账户及要求,利用上述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将其中的1586.79万元分23笔转往广东及福建厦门的多个个人账户,并通过这些账户,协助李华波将资金转移出境。

启示 :如何跨境追逃追赃

如何把潜逃海外的贪官和洗到境外的贪腐赃款追回来?这是反腐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过去,国际追逃追赃一直存在两个难题:第一,贪官往往潜逃到与中国没有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因此无法通过引渡渠道将贪官遣返。第二,我国可以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向其他缔约国请求返还贪官转移至国外的资产,但有些国家要求我方提供法院针对财产的没收令或者追缴的法律文书,而 根据我国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当事人不在案(如潜逃)时应中止审理,无法提供财产没收令。

我国在开展对李华波境外追赃工作的初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由于中新两国尚未签署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只能依据共同缔结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互惠原则,相互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开展追逃追赃。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特别程序。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华波符合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条件。2014年8月2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该案件成为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潜逃境外贪官违法所得第一案。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没收李华波转移到国外的全部违法所得。这个裁定为新加坡继续冻结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赃款起到了很大作用。

李华波在新加坡入狱服刑、资产被冻结,以后的生活失去保障,与此同时,他曾掩盖自己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以景德镇市景禹新能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办理了投资移民,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身份,这一虚假身份也在入狱后被取消,在李华波刑满三分之二时被遣返回国。

李华波的遣返是一起典型的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李华波的出逃方式符合一般贪官出逃的路线,取得出逃国家的合法身份,转移赃款。因此,这样的合作方式是未来国际反腐的一个主要趋势。 李华波是中纪委公开百名外逃人员后遣返的重要逃犯,李华波案是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与外国合作的典型案例,即使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一样把逃犯抓回国,这也给在逃犯极大的震慑。

延伸资料:李华波案的“案中案”

2012年5月31日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被告人徐国堂、胡文生洗钱罪名成立,维持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原判,判处被告人徐国堂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文生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贪污巨额财政专项资金。 徐国堂、胡文生(徐德堂贷款客户)明知李华波、徐德堂二人大量资金为非法所得,仍提供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件供李华波、徐德堂二人注册虚假公司、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替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转移贪污犯罪所得3356.79万元。

2006年10月,徐国堂按徐德堂指示,为其提供身份证件注册成立了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2008年10月底,该公司账户先后接受转入资金1770万元,徐国堂在明知上述资金与徐德堂的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仍以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名义将其中的1678万元资金转移至多个个人账户,提取现金或继续通过个人账户划转,最终将资金交与李华波、徐德堂二人。

2010年10月12日 ,胡文生明知李华波、徐德堂二人资金来源不明,仍按二人指示,利用本人及借来的身份证、在鄱阳县、南昌市、景德镇市等地农信社开立多个账户,并按照李华波提供的账户和要求,利用上述账户及其他账户,将1586.79万元分23笔转往广东省的私人账户,致使这些资金被李华波非法转移境外,胡文生得到李华波给付的6.98万元非法所得。

案例二 深圳120亿元地下钱庄洗钱案:行长诈骗牵出地下钱
类型: 地下钱庄跨地区洗钱
时间:2012年—2015年
地点:深圳,香港
金额:涉案金额120亿

案情

80多岁的香港人陈先生一直在内地经商,他与某国有银行深圳一支行行长沈海生认识多年。因年纪大了,陈先生想把在内地的产业卖掉,回头香港养老。2012年年初,沈海生得知后,声称可以通过自己手中的外汇指标,帮陈先生帮其手中的人民币换成港币,转回香港,但需要200万元好处费。陈先生同意让沈海生帮忙。随后,陈先生将6337余万元分3次汇到沈海生指定的李某账户上。前两次转账后,陈先生的香港账户都有收到港元。第三次汇款后,陈先生的香港账户只收到了部分款项,还有800万元一直没有收到。经陈先生多次追问,沈海生才承认他根本没有外汇指标,而是通过地下钱庄操作。2012年11月,沈海生辞职潜逃时,仍有625万元没有归还陈先生。

根据警方调查,陈先生的钱汇入李某账户后,在短时间内又被转移到5个可疑账户,随后又迅速向100多个账户转移资金。警方对200多个银行账户进行梳理,一个地下钱庄逐渐浮出水面。

2015年3月6日,深圳警方对案件中涉及地下钱庄的线索立案侦查。6月2日,警方将叶镇城、叶晓莲、郑晓生等30余人抓获,捣毁地下钱庄窝点6个,查获银行卡3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20亿元。

分析: 地下钱庄是如何洗钱的?

叶晓莲,1978年出生,广东汕头人,和叶镇城是姐弟。1999年起,她开始在宝安西乡步行街非法买卖外汇。叶晓莲交代,沈海生将人民币打给她,她将钱打给上家,上家再通过香港的账户,将港元达到陈先生在香港的账户上。为防止自己的账户操作太频繁引起银行注意,叶氏姐弟还用自己亲属的身份证件开设了多个账户。他们一般不会问客户的身份和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等。

与叶氏姐弟在街边拉客户不同,郑晓生一家在罗湖口岸开设了一家商店,表面上卖水卖烟,暗地里进行非法兑换外汇,而且是全家人一起参与。26岁的郑晓生也是汕头人,其母亲从2009年就开始经营地下钱庄,他是2012年才开始参与。由于他家的商店紧邻罗湖口岸,经常会有过关人员前来兑换外币,一般收取万分之二到万分之八的手续费,每个月的经营额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

如果有大额资金需要跨境转账的,郑晓生也是通过香港的地下钱庄进行操作。客户把人民币打到他的账户上,再提供一个香港账户,他们跟香港的地下钱庄联系,由香港的地下钱庄把外币打到客户的香港账户上。同样,如果香港地下钱庄的客户需要人民币时,也会跟郑晓生等人联系,由郑晓生为其提供人民币。这种做法俗称“对冲”,双方每天会进行一次结算,来平衡相互之间的“对冲”账目。

这起地下钱庄案的嫌疑人彼此间亲属带亲属、老乡带老乡,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地下钱庄网络,群体越庞大,越有利于相互之间进行拆借,非法经营的数额也越大,获利也越多。

启示: 地下钱庄有什么危害?

“地下钱庄”的特点是不受政府监管,协助客户进行跨境汇款,不问客户身份,不需要客户提供证明性文件,比较隐蔽,掩饰汇款人的身份。中国的地下钱庄以前主要出现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则开始向中西部地区扩散,涉案金额逐年攀升,其手法也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有发案,涉及外贸、进出口、房地产、建筑、体育文化等各个行业。

案件显示,一些贪腐、走私、贩毒等犯罪所得,往往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洗钱,恐怖分子的资金也通过地下钱庄进出。

地下钱庄的资金境内、境外分别流动,人民币和外汇分别交割,在国际收支统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中均无法显现,对人民币的汇率水平、国内利率水平和内外部经济均衡状况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地下钱庄作为一种服务型犯罪,看似与普通民众关系不大,但像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种种直接侵害老百姓利益的犯罪活动一样,地下钱庄成为其洗钱的工具。这些赃款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出境,增加了追赃的难度。

由于地下钱庄的交易资金量大且隐蔽,不排除一些股市资金通过该渠道流出我国,从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如2015年7月中旬,上海市公安机关在查处某外资贸易公司涉嫌操纵股市犯罪案件中,就发现由邱某控制的地下钱庄为该外资公司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达数亿元人民币。

延伸资料:内地和香港严打地下钱庄

2015年4月以来,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最高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截止到2015年8月24日,全国已经破获70余起特大地下钱庄案,打掉地下钱庄窝点60多个,涉案金额高达4300多亿元。

近年来,香港对地下钱庄的惩处力度也越来越大。2013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宣判内地男子罗俊城洗钱罪名成立,判处入狱10年。罗俊城洗钱达131.2亿港元,这是香港最大一宗的洗钱案。2013年3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人林美玲洗钱罪名成立,判处入狱10年。该案洗钱达68亿港元,为香港第二大宗洗钱案。事实上,这两个人都是地下钱庄非法人员,即使只是“马仔”,香港也予以严惩。

案例三 上海特大操纵期货市场洗钱案: “股灾”原来有鬼
类型:操纵期货市场,地下钱庄跨境洗钱
时间:2012年—2015年
地点:上海,江苏,香港
金额:涉案金额20亿元

案情

2015年11月,经过三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公安部指挥上海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以贸易公司为掩护,境外遥控指挥、境内实施交易,作案手段隐蔽、非法获利巨大的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燕、业务拓展经理梁泽中以及华鑫期货公司技术总监金文献等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涉案资金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专案组查明,伊世顿公司系外籍人员GeorgyZarya(音译扎亚)、AntonMurashov(音译安东)在香港各自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后,于2012年9月用两家香港公司名义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以美元出资注册成立贸易公司。扎亚为伊世顿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东负责技术管理。两人在公司成立前分别供职于欧洲的投资银行和期货公司,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工作。

受扎亚、安东指使,为规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限制,高燕先后向亲友借来个人或特殊法人期货账户31个,供伊世顿公司组成账户组进行交易。伊世顿公司以贸易公司为名,隐瞒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以5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以及他人出借的36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资金,在中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同时,安东及其境外技术团队设计研发出一套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远程植入伊世顿公司托管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服务器,以此操控、管理伊世顿账户组的交易行为。伊世顿账户组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实现包括自买自卖(成交量达8110手、113亿元人民币)在内的大量交易,利用保证金杠杆比例等交易规则,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反复开仓、平仓,使盈利在短期内快速放大,非法获利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

监管机构认为,伊世顿公司的期货交易行为扩大了日内交易价格波幅,与市场价格走势存在关联性,影响了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正常交易秩序。公安机关认为,伊世顿公司异常交易行为符合操纵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征,涉嫌操纵期货市场。

侦查还表明,高燕将巨额非法获利中的近2亿元人民币通过犯罪嫌疑人邱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地下钱庄”转移出境,交给安东等境外人员。2015年1月,高燕受扎亚指使,给予华鑫期货公司技术总监金文献100多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金文献在全面负责伊世顿公司与交易所、期货商的对接工作中,隐瞒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并协助伊世顿公司对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技术伪装,进而违规进场交易。金文献还使用其银行账户帮助伊世顿公司转移资金。

分析:下单快怎么就非法了?

这起非法期货交易操纵案操作手段令人咋舌,那么,此次期货交易操纵案为何定义成非法交易呢?

第一,交易资金的来源违规。此次外籍犯罪人扎亚、安东在中国注册的伊世顿公司属于贸易公司,其日常运营资金属于贸易项下资金,而非资本项下资金,不应入市参与投资交易。

第二,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她们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方式将获利资金转移出境,试图躲开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第三,市场裸接入交易。伊世顿公司伙同期货公司,绕开官方API接口,直接将期货高频交易系统连接交易所。我国规定投资者必须通过交易所API接口间接接入交易所,目的在于半段投资者是否违规或者交易异常,从而保证市场的公平性,但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因此,直接接入交易所不但可以躲避交易所的监管,还可以加快交易的频率,抢占先机。

第四,没有申报关联账户。关联账户及相互之间建立联系的账户,可以互相即时转账、资金共享等。伊世顿公司在期货市场采取高频交易策略,一共建立了30个交易关联账户组成账户组进行交易,违反了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同时,在账户组进行交易时,平均下单速度达0.03秒一笔,一秒内最多下单31笔,造成了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第五,自交易,自交易可理解为“自买自卖”,例如A账户买,B账户卖。在通常情况下,期货交易市场每秒过万亿的流动性使得自交易有时不可避免,我国规定每个账户日内交易不可超过5次,否则可视为非法交易。自交易犯罪并不罕见,例如,2010年英国期货交易员纳温得•辛格•萨劳曾据此造成关联闪电崩盘。

启示:反洗钱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

上海特大操纵期货市场洗钱案是一起将操纵市场非法所得洗到境外的典型案例,这里“地下钱庄”又变成了跨境洗钱的主要通道。

地下钱庄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2015年股市发生严重震荡,也与地下钱庄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着一定的关系。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清除地下钱庄这颗“毒瘤”,堵塞地下钱庄洗钱通道,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来源:《反洗钱最新案例精选》

2018年04月24日 中金支付